中級會計經濟法需要了解大量的法律法規以及法條,有的還會涉及到時間數字的關系,那么小編為此整理了中級會計經濟法易混知識點,一起來看看吧。
一、哪些情況下是一致?
1.對合伙協議的訂立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對合伙協議的修改、補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改變合伙企業名稱;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5.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6.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變成有限合伙企業。
7.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是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哪些情形下是二分之一?
1.合伙企業解散指定清算人時,只需全體合伙人的過半數同意。
2.合伙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3.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設主席 1 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5.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7.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8.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對普通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設董事長 1 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10.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11.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