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科目中,所有與清算有關的知識點。考生一起來看看吧。
清算
1、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 15 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出現 15 日內指定一人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是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 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 30 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3、公司合并、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或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 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 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 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
4、公司清算時通知、公告期限: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 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 30 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5、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清算:清算委員會的成員一般應當在合營企業的董事中選任。董事不能擔任或者不適合擔任清算委員會成員時,合營企業可以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擔任。審批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派人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