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考試考試難度挺大的,所以考生在備考時要多抓住學習的間隙。一點點的記住細碎知識點,細水長流才能獲得更多的知識。
1.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 8 周歲(<8 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8 周歲以上(≥8 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待定,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3)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 周歲以上的成年人和 16 周歲以上不滿 18 周歲但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可以獨立地實施法律行為。
【提示】“超過、不滿”是不含臨界點的;“以上、以下”是含臨界點的。
2.撤銷權消滅的時間
因沒有行使撤銷權而導致撤銷權消滅的情形(注意記憶時間點)
(1)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4)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3.可撤銷法律行為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被依法撤銷后,法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起無效。
【提示】若對方當事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存在欺詐的,受欺詐方不得主張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