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優位原則,也稱行政立法不得抵觸法律原則,其基本含義是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其他國家機關制定的一切規范,都必須與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保持一致,不得抵觸。這意味著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行為的過程中,應堅持以憲法和法律為最高的行為準則,一切行政決定都要服從憲法和法律。
我國憲法和有關組織法中有明確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規章;地方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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