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可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之權。同時履行抗辯制度主要適用于雙務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有償委托、保險、雇傭、勞動等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同時履行抗辯權也稱為履行合同的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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