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兩法”合并指過去與企業所得稅相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合并的這一過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一般適用于外資企業的稅費計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一般適用于內資企業的稅費計征。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都已經廢止,我國國內的企業所得稅轉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行課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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