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拆借給境內、境外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企業在系統內拆借的款項,應單獨設置“系統內拆出資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應當按照拆放的金融機構進行明細核算。
3、拆出資金的主要賬務處理
企業拆出資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資金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拆出資金利息收入的賬務處理,應當比照“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科目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按規定拆放給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余額。
會計網所有內容信息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不良信息舉報電話:15820538167。
滬公網安備 31010902002985號,滬ICP備19018407號-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會計網,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聯網舉報中心 中央網信辦舉報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