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的權利,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債權的類型有法定之債與意定之債、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主債與從債、財物之債與勞務之債。而對于債權的申報,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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