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勞務收入的確認條件可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第十五條的內容知悉,條例規定勞務收入應當指企業從事建筑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游、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的內容要求,納稅人所發生的勞務收入應作為收入總額并用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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