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工作交接應包括以下內容:
1、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2、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金銀珠寶及其他貴重物品,債券、股票、商業匯票、股權證書等;
3、支票簿、發票、空白發票、已用或作廢發票存根聯及作廢發票其他聯,收款收據、空白收據、已用或作廢收據存根聯及作廢收據其他聯等;
4、財務專用章、銀行預留印鑒、“現金收訖”、“現金付訖”、“銀行收訖”、“銀行付訖”等業務印鑒;
5、會計文件、會計用品、銀行對賬單以及由出納人員保管的合同、協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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