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稅指隨正稅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稅。其納稅義務人與獨立稅相同,但是稅率另有規定。附加稅以正稅的存在和征收為前提和依據。附加稅包括根據正稅的征收同時而加征的某個稅種;在正稅征收的同時,再對正稅額外加征的一部分稅收這兩種。
舊中國的附加稅,名目繁多,僅國民黨時期的鹽稅就有中央附加、地方附加、外債附加、建設專款等,附加稅額苛重往往超過正稅的幾倍乃至二十余倍。新中國成立后,廢除了國民黨的種種附加稅,僅保留了少量的附加歸地方支配,屬于預算外收入,用于地方公益事業。如農業稅附加、外國企業所得稅附加等,附加比例都比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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