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D(regulation D)是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制定,并于1982年開始實施的關于私募證券發售的規則,又稱為“避風港”。對私募發售過程中的各種行為及資格做了詳細規定,如不能有一般性勸誘行為或廣告;發行人應以合理的注意確保證券的購買者不是“承銷商”;發行人在首次出售證券之15日內,應向證管會申報Form D發行通知等等。照此規定發行的證券可免于按1933證券法進行登記。
條例D包括三種豁免注冊的安全港(safe harbor)-Rules 504、505及506,Rules 504及505的法源來自1933年證券法第3(b)條,即所謂的小額發行。該豁免條款授權證交會就美元五百萬元以下的發行額,訂定免登記注冊的規則。Rule 506則專指私募安全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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