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薦人與承銷商的關系具體如下:
保薦人與承銷商的共同性:保薦人與承銷商都屬于證券企業,都為企業上市提給中介性服務。
保薦人與承銷商的區別性:
1、職責區別。保薦人的核心職責是擔保職責,而主板市場的承銷商的核心職責則是為上市企業銷售股票;
2、職責期限區別。保薦人的職責期限要長于承銷商,而承銷商的職責期限從訂立承銷協議起到完成承銷任務時止;
3、民事責任的歸責形式區別。承銷商只承擔過錯責任,而保薦人則應承擔無過錯責任,即在保薦期間內,對于上市企業的信息披露的違法性而給投入者造成的經濟損失,即使保薦人主觀上無過錯,也應承擔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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