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營租賃增值稅指增值稅納稅人在發生不動產經營租賃的業務時,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國家營業稅改增值稅的政策對納稅人的計征方法進行認定并實施征收的過程。其中一般納稅人不動產的經營租賃可以按照《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并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預繳稅費和應納稅額。或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稅;而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則應當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并按照3%的預征率計算預繳稅費,然后按照一般計稅方法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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