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全制度的一種,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我國的代位權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僅限于到期債權,不包括其他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屬于債權的對外效力,突破了債的相對性,涉及第三人的權利。代位權是債權的一種法定權能。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受此權利。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滿足債權人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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