虧損彌補指企業在進行當期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按規定可以將以前年度所發生的累計虧損金額用于抵減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過程,實質上是國家推行的用于降低企業稅負的一項稅收優惠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第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第十條的內容可知,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而虧損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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