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具有以下特點:
1、真實性:征信機構基于第三方立場提供被征信人的歷史信用記錄,對信用報告的內容,不妄下結論,在信用報告中摒棄含有虛偽偏袒的成分,以保持客觀中立的立場。
2、全面性:資料全面、內容明晰,被征信人,不論企業或個人,均處在一個開放性的經濟環境中,能夠全面反映客戶的信用狀況。
3、及時性:征信應反映被征信人最新的信用狀況,避免因不能及時掌握被征信人的信用變動而為授信機構帶來損失。
4、隱私和商業保密性:對被征信人隱私或商業秘密進行保護是征信機構最基本的職業道德,也是征信立法的主要內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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