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的意見》(27號文)規定,隱性債務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債務預算之外,直接或間接以財政資金償還,以及違法提供擔保等方式舉借的債務。明確了隱性債務的定義,對政府債務進行分類,包括顯性債務、隱性債務、關注類債務和企業自身債務。
隱性債務的核心特征是決策主體是地方政府、資金用途是公益性項目建設、償債資金來源于政府財政資金。同時滿足以上三點的就可以認定為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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