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重整,又稱“破產保護”,即不對無償付能力債務人的財產進行立即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制定重組計劃,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債務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償債務,同時債務人可以繼續經營其業務的制度。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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