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現場方式召開,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開。實務中,在基金契約中通常對現場方式和通訊方式兩種召開方式均作了規定,而且以通訊方式為多。
基金持有人大會是由全體基金單位持有人或委托代表參加。主要討論有關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修改基金契約、終止基金、更換基金托管人、更換基金管理人、延長基金期限、變更基金類型以及召集人認為要提交基金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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