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用途是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托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用途。
為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需要動用基金的,證監會根據證券公司的風險狀況制定風險處置方案,基金公司制定基金使用方案,報經國務院批準后,由基金公司辦理發放基金的具體事宜。基金公司使用基金償付證券公司債權人后,取得相應的受償權,依法參與證券公司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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