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來源包括: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后,交易經手費的20%納入基金;
2、所有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的0.5%-5%繳納基金,經營管理和運作水平較差、風險較高的證券公司,應當按較高比例繳納基金;各證券公司的具體繳納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狀況確定后,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并按年進行調整;證券公司繳納的基金在其營業成本中支出。
3、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時,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4、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和從證券公司破產清算中受償收入。
5、國內外機構、組織及個人的捐贈。
6、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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