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審計的形式有:
1、受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委托的形式。省政府或地方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能源消費的狀況,結合年度節能工作計劃,負責編制本省(市)、自治區或地方的能源審計年度計劃,下達給有關用能單位,并委托有資質的能源審計監測部門實施。這種形式的能源審計也可稱為政府監管能源審計。
2、受用能單位委托的形式。能源審計部門與用能單位簽訂能源審計協議,確定工作目標和內容,約定時間開展能源審計工作。用能單位也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管理和市場營銷的需要,主動邀請能源審計監測部門對其進行能源審計。這種形式的能源審計也可稱為用能單位委托能源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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