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審計是兩個以上的審計組織聯合進行的審計,或者是審計組織與有關經濟監督機構相互聯合進行的審計。
在聯合審計下,各省、市、縣的政府審計部門可以互相聯合,政府審計組織與各單位的內部審計組織也可以進行聯合,政府審計組織與各經濟監督機構(如財政、稅務、銀行、司法等部門)也能進行聯合。
聯合審計可以借用其他審計力量,彌補審計人員及其專業知識的不足,便于溝通信息、少走彎路、提高審計效果,便于集思廣益,準確衡量錯弊,提高審計質量,便于充分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加快善后處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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