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是金融企業按照回購協議先賣出,再按固定價格買入的票據、證券、貸款等金融資產所融入的資金,在會計核算中通過“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科目進行核算,期末余額一般在貸方,反映企業尚未到期的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
企業根據回購協議賣出票據、證券、貸款等金融資產,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作以下會計分錄: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銀行存款等
貸: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
資產負債表日,按照計算確定的賣出回購金融資產的利息費用,作以下會計分錄:
借:利息支出
貸:應付利息
回購日,作以下會計分錄:
借: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
應付利息
利息支出
貸: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銀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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