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職能主要有:
1、金融調控職能。中央銀行作為國家機關,為實現貨幣政策目標,要通過金融手段對整個國家的貨幣、信用活動進行調節和控制,進而影響國民經濟的運行。
2、公共服務職能。中央銀行向政府、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服務,包括向政府融資、代理國庫收支業務、代理國債發行、辦理債券到期時的還本付息、掌管國際儲備等。中央銀行為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包括保管各銀行的存款準備、為金融機構融通資金、辦理支付清算業務等。
3、金融監管職能。中央銀行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業務和金融市場實施規制與約束,促使其依法穩健運行,包括制定并監督執行有關金融管理法規、政策和制度,對各類金融機構業務活動進行監管等。
會計網所有內容信息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不良信息舉報電話:15820538167。
滬公網安備 31010902002985號,滬ICP備19018407號-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會計網,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聯網舉報中心 中央網信辦舉報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