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審計能力是被審計單位基于避免審計監督和承擔審計法律后果的主觀故意而衍生出來的影響和危害依法審計的一種社會反應能力,是被審計單位狹隘維權意識的異化表現,具體表現為規避阻撓干擾審計過程和逃避審計決定執行等一系列違法行為。
反審計能力有主觀故意性,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具有潛在危害性,但反審計能力要發揮作用需要一定的環境條件,通過改變環境,消除其發揮作用的條件,可以控制其對依法審計的危害。
會計網所有內容信息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不良信息舉報電話:15820538167。
滬公網安備 31010902002985號,滬ICP備19018407號-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會計網,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聯網舉報中心 中央網信辦舉報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