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審計職能軟化的表現有:
1、審計監督職責的履行很難落實到位,人大、政府對審計的重視和支持程度,社會對審計的理解和認同程度也隨之下降。
2、依法獨立實施審計監督缺乏必要的保障,審計結果常成為地方政府的“維權”工具,對審計監督力度較大的審計機關負責人也時有被調離,甚至降職、免職的情況。
3、審計機關經費得不到保障,影響了審計工作的正常開展,在客觀上削弱了審計機關對財政部門的監督力度。
4、同一事項出現重復審計檢查的情況,使被審計單位產生逆反心理。
5、大規模審計派出機構與地方審計機關重疊,地方審計機關的職責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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