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上講,股權約束對經營者是一種較為直接的威脅較大的約束方式,公司重大決策及經營者選聘等權力都掌握在股東手中,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均可發揮對經理人員的監控作用。
但從上市公司治理實踐來看,股權約束又是一種彈性較大的約束方式。盡管股東對公司擁有剩余索取權,但公司并無分派股息的法定義務,因而股權約束在財務上對公司經營者造成的壓力并不大。
總的來說,股權越集中,信息分布越對稱,股權約束力度和有效性越大。而不同的股東對收益性、支配性、投資性的選擇順序和追求程度,也會對股權約束的力度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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