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業務指具有托管資格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接受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他客戶的委托,然后對所托的基金資產進行安全保管,并辦理有關資金清算、安全估值、會計核算及監督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等業務的經營活動。
經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被稱為基金托管人,屬于基金運作參與主體的當事人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擔任。其中,商業銀行擔任基金托管人的,需要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其他金融機構擔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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