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的主要內容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其資格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條件。
2、基金管理人的職責:如依法募集資金并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辦理基金備案手續等。
3、基金管理人的更換: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相關人員導致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更換。
4、基金管理人的退任: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
其中基金管理人實質上是以獲得最大收益為目標的服務于基金持有人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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