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出回購證券支出是證券公司與其他企業以合同或協議的方式并按一定的價格賣出證券,然后到期日再按合同規定的價格買回該批證券,以獲得一定期間內資金使用權而產生的利息支出以及回購價格與賣出價格的差額。
在會計實務中,企業的賣出回購證券支出應當通過“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等科目進行處理,該科目主要用于核算金融企業按照回購協議先賣出,再按固定價格買入的票據、證券、貸款等金融資產所融入的資金,企業可以按照賣出回購金融資產的類別和融資方的身份設置對應的二級明細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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