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1、職工工資、津貼;
2、個人勞務報酬;
3、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4、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5、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6、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7、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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