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證據也稱為“狀況證據”,是對被審計事項產生影響的各種環境因素所形成的審計證據,也是審計人員進行判斷所必須掌握的資料。環境證據一般不屬于基本證據,不能用于直接證實有關被審事項,但可以幫助審計人員了解被審事項所處的環境或發展的狀況,為判斷被審事項和確證已收集其他證據的程度提供依據。
環境證據的內容包括有關內部控制制度、會計機構和人員的情況、有關管理制度、管理水平的情況、有關管理人員和會計人員的智力及其素質的情況、有關被審單位的經營條件和發展趨勢的情況、有關被審單位的組織機構的情況以及有關被審單位經營方針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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