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承諾制度是審計機關在依法實施審計工作時,要求被審計單位積極、真實、全面提供會計資料和其他相關資料,并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意見以明確審計機關或審計組和被審單位之間責任關系的程序性制度,以審計相關法律作為基礎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被審計單位違反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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