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合謀指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注冊會計師在財務報告的審計過程中,為了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喪失應有的審計獨立性并迎合被審計單位進行財務造假,通過歪曲提供會計信息的需要作出虛假證明或虛偽陳述,同時欺騙審計委托人和社會公眾并最終導致審計信息失真的行為。
審計合謀擾亂了市場的財務秩序以及嚴重危害了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為避免審計合謀行為的發生,應當完善企業內部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內部制衡機制,同時社會組織應當嚴格把控對審計工作的質量監管,對于審計合謀的行為應當實施嚴厲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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