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型審計機關的特點在于其由議會直接領導,能夠對行政部門獨立行使審計監督的權利而不受行政當局的控制和干預,具有很高的獨立性和權威性。立法型審計機關的主要職責是對政府的財政經濟活動和公共機構、國有企業、公共工程項目以及政府援助項目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及其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進行有效的監督。
立法型審計機關是棣屬于立法部門的政府最高審計機關,是現代政府審計機關中最為普遍的一種形式,主要普及于西方國家的審計體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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