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稅參與原則是指受征稅權力運行影響的人有權參與征稅權力的運作過程,并對征稅決定的形成發揮有效作用。“參與”不同于“參加”或“到場”,它是行為主體一種自主、自愿、有目的的參加,意在通過自己的行為影響某種結果的形成。
參與原則的法律價值是使征稅相對人在稅收征納活動中成為具有獨立人格的主體,而不致成為為征稅權隨意支配的、附屬性的客體。同時,參與原則也使得公開原則更有意義。沒有參與原則,公開原則充其量只是讓征稅相對人知曉,征稅相對人還只是可知而不可為,其民主權利依然無法真正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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