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式回購是交易雙方以債券為權利質押所進行的短期資金融通業務。在質押式回購交易中,資金融入方(正回購方)在將債券出質給資金融出方(逆回購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向逆回購方返還本金和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利息,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還原出質債券。
用于債券回購的券種必須信譽高、流動性好。在回購交易過程中,以券融資方應確保在回購成交至購回日期間,其在登記結算機構保留存放的回購抵押的債券量應大于融入資金量,否則將按賣空國債的規定予以處罰。
債券回購交易過程中的以資融券方,在初始交易前必須將足夠的資金存入所委托的證券營業部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賬戶,在回購期內不得動用抵押債券。
會計網所有內容信息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不良信息舉報電話:15820538167。
滬公網安備 31010902002985號,滬ICP備19018407號-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會計網,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聯網舉報中心 中央網信辦舉報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