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金是為了確保在施工階段,或在缺陷責任期間,由于承包商未能履行合同義務,由業主或工程師指定他人完成的應由承包商承擔工作所發生的費用,是作為承包人完成其修補缺陷義務的保證。若工程的缺陷責任期滿時承包商仍有未完工作,則工程師有權在剩余工程完成之前扣發其認為與需要完成的工程費用相關的保留金余款。
保留金的退還分兩次進行,當頒發整個工程的移交證書時,優先將一半保留金退還給承包商;當工程的缺陷責任期滿時,將另一半保留金由工程師開具證書付給承包商。
會計網所有內容信息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不良信息舉報電話:15820538167。
滬公網安備 31010902002985號,滬ICP備19018407號-2, CopyRight ? 1996-2025 kuaiji.com 會計網,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聯網舉報中心 中央網信辦舉報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