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論是否開具發票,都應視同銷售貨物。
企業贈送的貨物為外購的,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1、購進貨物時: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2、無償贈送時: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企業贈送的貨物為自產的,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22號)規定,一般納稅人將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如果受贈者為一般納稅人,可以根據受贈者的要求開具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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