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的相關規定,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過程中,如果是因為對方注銷、撤銷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的,可以提供以下相關材料證明支出真實性后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因此,公司要想相關支出能夠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需要依法提供以上的證明材料,申請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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