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加收所得稅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繳稅期滿次日起至實際繳納之日止,計算公式如下:
滯納金=滯納稅款×滯納天數×滯納金加收率(0.05%)。
如果按季度申報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在次月15日后才繳納稅款的,則從16日開始計算加收滯納金(不考慮節假日順延);一般個人所得稅申報期為次月7日,納稅人在次月7日后才繳納稅款的,則從7日起計算加收滯納金。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由于計算錯誤等失誤導致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如有特殊情況,追征期可延長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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