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輔助服務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倉儲服務和收派服務。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相關定義,物流輔助服務屬于銷售服務中現代服務內容的其中一項。
其中,航空服務,包括航空地面服務和通用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是指港務船舶調度服務、船舶通訊服務、航道管理服務等。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是指貨運客運場站提供貨物配載服務、運輸組織服務等業務活動。打撈救助服務,是指提供船舶人員救助、船舶財產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撈服務的業務活動。裝卸搬運服務,是指使用裝卸搬運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將貨物在運輸工具之間等活動。倉儲服務,是指利用倉庫、貨場或者其他場所代客貯放、保管貨物的業務活動。收派服務,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諾的時限內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揀、派送服務的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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