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該權利屬于民事權利中的一種形成權,是基于享有合同撤銷權一方的通過自己的行為致使法律關系的消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或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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