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季即將來臨,很多畢業生即將告別校園,進入職場。作為職場上的新人,畢業生們又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勞動權益呢?
在此小編通過幾個案例,給即將畢業的高校學生提個醒,同時希望大家能認真學習《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內容,同時,也希望大家牢固樹立誠信意識,求職、應聘乃至工作中都要注重誠信。
■接受專項培訓后立即辭職得交違約金
■聘用合同簽訂后發現員工患病難辭人
■畢業前在單位實習時受傷難認定工傷
案例1: 培訓完畢即提出辭職 員工應否支付違約金
小張畢業后與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小張為該公司的職員,合同有效期為三年,公司送小張到愛爾蘭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培訓期三個月。如果小張接受公司提供的培訓必須為公司服務5年,未完成服務期的,必須交納相應的培訓費用;如果小張無故不履行合同期限,需向公司支付違約金,金額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
在勞動合同簽訂后的第二日,小張被公司派往愛爾蘭,公司為小張辦理了機票、簽證、旅行保險、培訓費用等共花費15000余元。3個月的培訓期滿后,小張回國,回國三天后口頭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理由為公司對其不信任及拖欠工資,但是小張對此沒有提出證據證明,公司認為小張是由于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按照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交納公司支出的培訓費用,并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支付違約金。經過勞動仲裁和法院審理,最終判決小張向公司支付培訓費用和違約金15000余元。
說法:
專項培訓可約服務期
提前離職應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根據上述的法律規定,公司在與小張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約定為小張提供培訓機會,并承擔培訓費用,但是要求接受培訓后小張要為公司服務滿5年,否則要支付一定培訓費用和違約金。小張在培訓結束后,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無法提出證據證明有正當的理由,那么應認定為屬于無故不履行服務期的情況,就應當向公司支付違約金,但是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支出的培訓費用。
現在很多公司都會給新入職人員提供一定的培訓,尤其是剛畢業的學生,這樣能夠讓他們了解公司的工作情況,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以便更快的適應工作。由于公司提供的這種具有針對性的培訓會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使勞動者的能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那么法律為了保護公司的投入允許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服務期,并在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情況下支付給公司違約金。法官在此給畢業生提醒一下,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看清楚單位是否提供培訓和是否設立了服務期,如果有這樣的約定,就在簽訂勞動合同前對自己以后的工作有一個規劃,充分考慮服務期的問題后再訂立勞動合同,否則違約了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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