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中最讓人關注的是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的修改,規定明確將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調整為一年期貨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
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下降至15.4%
根據規定,民間借貸的司法保護上限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計算標準。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可以得出當前的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比過去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這也意味著,民間借貸的法定保護利率會伴隨著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LPR的變化而發生變化。此次對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調整,改變了之前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和固定利率的形式,根據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2020年8月20日之前受理的案件,利率適用舊規定的司法保護上限;8月20日之后受理的案件,利率適用新規定的司法保護上限。
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降低的原因
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主要原因包括:
1、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
2、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大幅下降是規范民間借貸活動的客觀需要;
3、有利于互聯網金融與民間借貸的平穩健康發展;
4、過高的利率保護上限不符合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方向,所以大幅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可以推動利率市場化改革;
5、統一司法裁判標準的現實需求。
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是否越低越好?
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不是越低越好。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過低,可能會出現以下結果:
1、對于借款人而言,市場上不能取得足夠的信貸。信貸供給出現緊缺,加劇資金供需緊張關系;
2、民間借貸從地上轉向地下,為補償法律風險的成本,民間借貸的實際利率反而更高。
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過高,一是不能達到保護借款人的目的,二是存在信用風險、道德風險。因此,應當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維持在相對合理的范圍內,調整時嚴格遵守資本市場的基本規律,才更符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
會計網所有內容信息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不良信息舉報電話:15820538167。
滬公網安備 31010902002985號,滬ICP備19018407號-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會計網,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聯網舉報中心 中央網信辦舉報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