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20年稅務總局4號公告的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按照2020年財稅字8號公告和9號公告,有關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的紅字發票或者是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
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的紅字發票最遲應該在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一個月之內完成開具。
在財稅字8號公告和9號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經發生了相關的應稅行為的,可適用于8號公告和9號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如果納稅人已經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且無法按照上述規定開具對應的紅字發票或者是作廢原發票的,其對應的收入應該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其他的收入仍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的政策,在財稅字8號公告和9號公告發布之后,納稅人應該按照公告規定的適用征免稅政策開具和使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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