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公司因取得40萬虛開的普票被查了!補稅+罰款竟高達900多萬!
因40萬普票,稅局突然找上門
補罰900萬
近日,深圳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發布的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深稅三稽罰告〔2021〕173號)中顯示,深圳某公司因40萬虛開的普票,要求補稅+罰款超900萬!1、深圳某公司取得4張虛開的普票,計稅合計40萬元。該公司取得的上述4份發票均為虛開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由于該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調查并提供賬冊憑證等資料,稅務局無法準確核算該公司的企業所得稅。根據規定對該公司按8%應稅所得率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公司2018年度申報營業收入290769164.57元,應納企業所得稅5815383.29元,已納52748.94元,應補繳企業所得稅5762634.35元。3、處罰: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該公司上述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的行為是偷稅。對該公司所偷稅款處百分之六十罰款,罰款金額3457580.61元。40萬的虛開發票
居然被要求補稅罰款900萬?
很多人的第一反應是不可思議。
事實上,本案中40萬的虛開發票只是一個引子,而非全部的違法事實。
真正的問題是由于被查單位不配合,不提供賬冊資料,最終稅務機關不得不使用終極武器,也就是核定征收,從而導致的結果是,稅款罰款共計922萬元。
我猜測這個之所以企業這么做,可能是擔心虛開發票刑事追責的問題。
根據公通字[2011]47號,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這個企業接受虛開發票的金額恰好落在了40萬這個立案追訴的標準上,如果稅務機關查實后按規定是需要移送公安的。可能這是該公司兩害相權取其輕的選擇吧!
若知這個結果,想必當初他不會選擇虛開發票這條路……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
|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226號)二、在新的司法解釋頒行前,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第三條的執行規定,即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高可處無期徒刑。3.《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二、在《立案追訴標準(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條之一:[虛開發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特別提醒
現在,國家對企業經營活動的監管越來越嚴格了。虛開發票,更是被列為監管中的重中之重。
小規模納稅人虛開普票的15個特征,希望大家能夠認真學習并遠離這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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