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0日,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數據安全法是數據領域的基礎性法律,也是國家安全領域的一部重要法律。以下是數據安全法全文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數據處理活動,保障數據安全,促進數據開發利用,保護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及其安全監管,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條 本法所稱數據,是指任何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對信息的記錄。
數據處理,包括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數據安全,是指通過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數據處于有效保護和合法利用的狀態,以及具備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第四條 維護數據安全,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建立健全數據安全治理體系,提高數據安全保障能力。
第五條 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數據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數據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數據安全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建立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
第六條 各地區、各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工作中收集和產生的數據及數據安全負責。
工業、電信、交通、金融、自然資源、衛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業、本領域數據安全監管職責。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數據安全監管職責。
國家網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統籌協調網絡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管工作。
第七條 國家保護個人、組織與數據有關的權益,鼓勵數據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促進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發展。
第八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遵守商業道德和職業道德,誠實守信,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承擔社會責任,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國家支持開展數據安全知識宣傳普及,提高全社會的數據安全保護意識和水平,推動有關部門、行業組織、科研機構、企業、個人等共同參與數據安全保護工作,形成全社會共同維護數據安全和促進發展的良好環境。
第十條 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依法制定數據安全行為規范和團體標準,加強行業自律,指導會員加強數據安全保護,提高數據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一條 國家積極開展數據安全治理、數據開發利用等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數據安全相關國際規則和標準的制定,促進數據跨境安全、自由流動。
第十二條 任何個人、組織都有權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收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投訴、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數據安全與發展
第十三條 國家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以數據開發利用和產業發展促進數據安全,以數據安全保障數據開發利用和產業發展。
第十四條 國家實施大數據戰略,推進數據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數據在各行業、各領域的創新應用。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數字經濟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根據需要制定數字經濟發展規劃。
第十五條 國家支持開發利用數據提升公共服務的智能化水平。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務,應當充分考慮老年人、殘疾人的需求,避免對老年人、殘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礙。
第十六條 國家支持數據開發利用和數據安全技術研究,鼓勵數據開發利用和數據安全等領域的技術推廣和商業創新,培育、發展數據開發利用和數據安全產品、產業體系。
第十七條 國家推進數據開發利用技術和數據安全標準體系建設。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并適時修訂有關數據開發利用技術、產品和數據安全相關標準。國家支持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參與標準制定。
第十八條 國家促進數據安全檢測評估、認證等服務的發展,支持數據安全檢測評估、認證等專業機構依法開展服務活動。
國家支持有關部門、行業組織、企業、教育和科研機構、有關專業機構等在數據安全風險評估、防范、處置等方面開展協作。
第十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數據交易管理制度,規范數據交易行為,培育數據交易市場。
第二十條 國家支持教育、科研機構和企業等開展數據開發利用技術和數據安全相關教育和培訓,采取多種方式培養數據開發利用技術和數據安全專業人才,促進人才交流。
第三章 數據安全制度
第二十一條 國家建立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根據數據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對數據實行分類分級保護。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制定重要數據目錄,加強對重要數據的保護。
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數據屬于國家核心數據,實行更加嚴格的管理制度。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按照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確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相關行業、領域的重要數據具體目錄,對列入目錄的數據進行重點保護。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信息共享、監測預警機制。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數據安全風險信息的獲取、分析、研判、預警工作。
第二十三條 國家建立數據安全應急處置機制。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危害擴大,消除安全隱患,并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數據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數據處理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對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國際義務相關的屬于管制物項的數據依法實施出口管制。
第二十六條 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與數據和數據開發利用技術等有關的投資、貿易等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地區對等采取措施。
第四章 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第二十七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數據安全教育培訓,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履行上述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明確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機構,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
第二十八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以及研究開發數據新技術,應當有利于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增進人民福祉,符合社會公德和倫理。
第二十九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加強風險監測,發現數據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采取處置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按照規定對其數據處理活動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送風險評估報告。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處理的重要數據的種類、數量,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情況,面臨的數據安全風險及其應對措施等。
第三十一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其他數據處理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辦法,由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 任何組織、個人收集數據,應當采取合法、正當的方式,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數據。
法律、行政法規對收集、使用數據的目的、范圍有規定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目的和范圍內收集、使用數據。
第三十三條 從事數據交易中介服務的機構提供服務,應當要求數據提供方說明數據來源,審核交易雙方的身份,并留存審核、交易記錄。
第三十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提供數據處理相關服務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因依法維護國家安全或者偵查犯罪的需要調取數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依法進行,有關組織、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根據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則,處理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關于提供數據的請求。非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批準,境內的組織、個人不得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存儲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數據。
第五章 政務數據安全與開放
第三十七條 國家大力推進電子政務建設,提高政務數據的科學性、準確性、時效性,提升運用數據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為履行法定職責的需要收集、使用數據,應當在其履行法定職責的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等數據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保障政務數據安全。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委托他人建設、維護電子政務系統,存儲、加工政務數據,應當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并應當監督受托方履行相應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受托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務數據。
第四十一條 國家機關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務數據。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國家制定政務數據開放目錄,構建統一規范、互聯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務數據開放平臺,推動政務數據開放利用。
第四十三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為履行法定職責開展數據處理活動,適用本章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有關主管部門在履行數據安全監管職責中,發現數據處理活動存在較大安全風險的,可以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有關組織、個人進行約談,并要求有關組織、個人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四十五條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組織、個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數據泄露等嚴重后果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從事數據交易中介服務的機構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拒不配合數據調取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批準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國家機關不履行本法規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履行數據安全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 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數據,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排除、限制競爭,或者損害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開展涉及國家秘密的數據處理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在統計、檔案工作中開展數據處理活動,開展涉及個人信息的數據處理活動,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 軍事數據安全保護的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條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0年8月11日通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規定繳納契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
第五條 契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二)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
(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五)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六)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契稅:
(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
前款規定的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八條 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屬于本法第六條規定的免征、減征契稅情形的,應當繳納已經免征、減征的稅款。
第九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第十條 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第十一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稅務機關應當開具契稅完稅憑證。納稅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查驗契稅完稅、減免稅憑證或者有關信息。未按照規定繳納契稅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
第十二條 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契稅涉稅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有關的信息,協助稅務機關加強契稅征收管理。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稅收征收管理過程中知悉的納稅人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條 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條 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是為了貫徹對外開放政策,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制定的一部行政法規,自2017年修訂以來,沿用至今,以下為《關稅條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2003年11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2號公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對外開放政策,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準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海關依照本條例規定征收進出口關稅。
第三條 國務院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以下簡稱《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規定關稅的稅目、稅則號列和稅率,作為本條例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國務院設立關稅稅則委員會,負責《稅則》和《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的稅目、稅則號列和稅率的調整和解釋,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決定實行暫定稅率的貨物、稅率和期限;決定關稅配額稅率;決定征收反傾銷稅、反補貼稅、保障措施關稅、報復性關稅以及決定實施其他關稅措施;決定特殊情況下稅率的適用,以及履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境物品的所有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
第六條 海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履行關稅征管職責,維護國家利益,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依法接受監督。
第七條 納稅義務人有權要求海關對其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海關應當依法為納稅義務人保密。
第八條 海關對檢舉或者協助查獲違反本條例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并負責保密。
第二章 進出口貨物關稅稅率的設置和適用
第九條 進口關稅設置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關稅配額稅率等稅率。對進口貨物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實行暫定稅率。
出口關稅設置出口稅率。對出口貨物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實行暫定稅率。
第十條 原產于共同適用最惠國待遇條款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進口貨物,原產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進口貨物,適用最惠國稅率。
原產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關稅優惠條款的區域性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原產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特殊關稅優惠條款的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適用特惠稅率。
原產于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以外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產地不明的進口貨物,適用普通稅率。
第十一條 適用最惠國稅率的進口貨物有暫定稅率的,應當適用暫定稅率;適用協定稅率、特惠稅率的進口貨物有暫定稅率的,應當從低適用稅率;適用普通稅率的進口貨物,不適用暫定稅率。
適用出口稅率的出口貨物有暫定稅率的,應當適用暫定稅率。
第十二條 按照國家規定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進口貨物,關稅配額內的,適用關稅配額稅率;關稅配額外的,其稅率的適用按照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進口貨物采取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其稅率的適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任何國家或者地區違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或者共同參加的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貿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關稅或者其他影響正常貿易的措施的,對原產于該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可以征收報復性關稅,適用報復性關稅稅率。
征收報復性關稅的貨物、適用國別、稅率、期限和征收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并公布。
第十五條 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
進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的,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
轉關運輸貨物稅率的適用日期,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繳納稅款的,應當適用海關接受申報辦理納稅手續之日實施的稅率:
(一)保稅貨物經批準不復運出境的;
(二)減免稅貨物經批準轉讓或者移作他用的;
(三)暫時進境貨物經批準不復運出境,以及暫時出境貨物經批準不復運進境的;
(四)租賃進口貨物,分期繳納稅款的。
第十七條 補征和退還進出口貨物關稅,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或者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適用的稅率。
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需要追征稅款的,應當適用該行為發生之日實施的稅率;行為發生之日不能確定的,適用海關發現該行為之日實施的稅率。
第三章 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確定
第十八條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符合本條第三款所列條件的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審查確定。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并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調整后的價款總額,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對買方處置或者使用該貨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的限制、對貨物轉售地域的限制和對貨物價格無實質性影響的限制除外;
(二)該貨物的成交價格沒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響而無法確定;
(三)賣方不得從買方直接或者間接獲得因該貨物進口后轉售、處置或者使用而產生的任何收益,或者雖有收益但能夠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進行調整;
(四)買賣雙方沒有特殊關系,或者雖有特殊關系但未對成交價格產生影響。
第十九條 進口貨物的下列費用應當計入完稅價格:
(一)由買方負擔的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
(二)由買方負擔的在審查確定完稅價格時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的費用;
(三)由買方負擔的包裝材料費用和包裝勞務費用;
(四)與該貨物的生產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類似貨物的價款,以及在境外開發、設計等相關服務的費用;
(五)作為該貨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條件,買方必須支付的、與該貨物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
(六)賣方直接或者間接從買方獲得的該貨物進口后轉售、處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第二十條 進口時在貨物的價款中列明的下列稅收、費用,不計入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廠房、機械、設備等貨物進口后進行建設、安裝、裝配、維修和技術服務的費用;
(二)進口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后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三)進口關稅及國內稅收。
第二十一條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條件的,或者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并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價格估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
(二)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三)與該貨物進口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將該進口貨物、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在第一級銷售環節銷售給無特殊關系買方最大銷售總量的單位價格,但應當扣除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項目。
(四)按照下列各項總和計算的價格:生產該貨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費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該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五)以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后,可以提出申請,顛倒前款第(三)項和第(四)項的適用次序。
第二十二條 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估定完稅價格,應當扣除的項目是指:
(一)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第一級銷售環節銷售時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以及通常支付的傭金;
(二)進口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后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三)進口關稅及國內稅收。
第二十三條 以租賃方式進口的貨物,以海關審查確定的該貨物的租金作為完稅價格。
納稅義務人要求一次性繳納稅款的,納稅義務人可以選擇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估定完稅價格,或者按照海關審查確定的租金總額作為完稅價格。
第二十四條 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境外加工費和料件費以及復運進境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和保險費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第二十五條 運往境外修理的機械器具、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境外修理費和料件費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第二十六條 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審查確定。
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該貨物出口時賣方為出口該貨物應當向買方直接收取和間接收取的價款總額。
出口關稅不計入完稅價格。
第二十七條 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并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價格估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出口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
(二)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出口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三)按照下列各項總和計算的價格:境內生產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料件成本、加工費用,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境內發生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四)以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
第二十八條 按照本條例規定計入或者不計入完稅價格的成本、費用、稅收,應當以客觀、可量化的數據為依據。
第四章進出口貨物關稅的征收
第二十九條 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除海關特準的外,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貨物的進出境地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轉關運輸的,按照海關總署的規定執行。
進口貨物到達前,納稅義務人經海關核準可以先行申報。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 納稅義務人應當依法如實向海關申報,并按照海關的規定提供有關確定完稅價格、進行商品歸類、確定原產地以及采取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障措施等所需的資料;必要時,海關可以要求納稅義務人補充申報。
第三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稅則》規定的目錄條文和歸類總規則、類注、章注、子目注釋以及其他歸類注釋,對其申報的進出口貨物進行商品歸類,并歸入相應的稅則號列;海關應當依法審核確定該貨物的商品歸類。
第三十二條 海關可以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確定商品歸類所需的有關資料;必要時,海關可以組織化驗、檢驗,并將海關認定的化驗、檢驗結果作為商品歸類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海關為審查申報價格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可以查閱、復制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結付匯憑證、單據、業務函電、錄音錄像制品和其他反映買賣雙方關系及交易活動的資料。
海關對納稅義務人申報的價格有懷疑并且所涉關稅數額較大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憑海關總署統一格式的協助查詢賬戶通知書及有關工作人員的工作證件,可以查詢納稅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的單位賬戶的資金往來情況,并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通報有關情況。
第三十四條 海關對納稅義務人申報的價格有懷疑的,應當將懷疑的理由書面告知納稅義務人,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書面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資料。
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作說明、未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海關仍有理由懷疑申報價格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的,海關可以不接受納稅義務人申報的價格,并按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估定完稅價格。
第三十五條 海關審查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后,納稅義務人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海關就如何確定其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作出書面說明,海關應當向納稅義務人作出書面說明。
第三十六條 進出口貨物關稅,以從價計征、從量計征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征收。
從價計征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完稅價格×關稅稅率
從量計征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貨物數量×單位稅額
第三十七條 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納稅義務人未按期繳納稅款的,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海關可以對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的情況予以公告。
海關征收關稅、滯納金等,應當制發繳款憑證,繳款憑證格式由海關總署規定。
第三十八條 海關征收關稅、滯納金等,應當按人民幣計征。
進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以及有關費用以外幣計價的,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合為人民幣計算完稅價格;以基準匯率幣種以外的外幣計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套算為人民幣計算完稅價格。適用匯率的日期由海關總署規定。
第三十九條 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依法提供稅款擔保后,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四十條 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海關可以責令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供擔保的,海關可以按照《海關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納稅義務人、擔保人自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3個月仍未繳納稅款的,海關可以按照《海關法》第六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第四十一條 加工貿易的進口料件按照國家規定保稅進口的,其制成品或者進口料件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出口的,海關按照規定征收進口關稅。
加工貿易的進口料件進境時按照國家規定征收進口關稅的,其制成品或者進口料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出口的,海關按照有關規定退還進境時已征收的關稅稅款。
第四十二條 暫時進境或者暫時出境的下列貨物,在進境或者出境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的,可以暫不繳納關稅,并應當自進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需要延長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期限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向海關辦理延期手續:
(一)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二)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三)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四)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六)貨樣;
(七)供安裝、調試、檢測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工具;
(八)盛裝貨物的容器;
(九)其他用于非商業目的的貨物。
第一款所列暫時進境貨物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復運出境的,或者暫時出境貨物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復運進境的,海關應當依法征收關稅。
第一款所列可以暫時免征關稅范圍以外的其他暫時進境貨物,應當按照該貨物的完稅價格和其在境內滯留時間與折舊時間的比例計算征收進口關稅。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規定。
第四十三條 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進境的,不征收進口關稅。
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進口貨物自進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出境的,不征收出口關稅。
第四十四條 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原因,由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相同貨物,進出口時不征收關稅。被免費更換的原進口貨物不退運出境或者原出口貨物不退運進境的,海關應當對原進出口貨物重新按照規定征收關稅。
第四十五條 下列進出口貨物,免征關稅:
(一)關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
(二)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三)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
(四)在海關放行前損失的貨物;
(五)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
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的貨物,可以根據海關認定的受損程度減征關稅。
法律規定的其他免征或者減征關稅的貨物,海關根據規定予以免征或者減征。
第四十六條 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有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減征或者免征關稅,以及臨時減征或者免征關稅,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進口貨物減征或者免征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納稅義務人進出口減免稅貨物的,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進出口該貨物之前,按照規定持有關文件向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經海關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減征或者免征關稅。
第四十九條 需由海關監管使用的減免稅進口貨物,在監管年限內轉讓或者移作他用需要補稅的,海關應當根據該貨物進口時間折舊估價,補征進口關稅。
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的監管年限由海關總署規定。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申請退還關稅,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海關說明理由,提供原繳款憑證及相關資料:
(一)已征進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進境,并已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節有關稅收的;
(三)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的。
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還手續。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有關退稅手續。
按照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退還關稅的,海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退稅。
第五十一條 進出口貨物放行后,海關發現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應當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1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稅款。但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海關可以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并從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海關發現海關監管貨物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應當自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并從應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五十二條 海關發現多征稅款的,應當立即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還手續。
納稅義務人發現多繳稅款的,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海關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還手續。
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有關退稅手續。
第五十三條 按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退還稅款、利息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報關企業接受納稅義務人的委托,以納稅義務人的名義辦理報關納稅手續,因報關企業違反規定而造成海關少征、漏征稅款的,報關企業對少征或者漏征的稅款、滯納金與納稅義務人承擔納稅的連帶責任。
報關企業接受納稅義務人的委托,以報關企業的名義辦理報關納稅手續的,報關企業與納稅義務人承擔納稅的連帶責任。
除不可抗力外,在保管海關監管貨物期間,海關監管貨物損毀或者滅失的,對海關監管貨物負有保管義務的人應當承擔相應的納稅責任。
第五十五條 欠稅的納稅義務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在合并、分立前,應當向海關報告,依法繳清稅款。納稅義務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義務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納稅義務人在減免稅貨物、保稅貨物監管期間,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資產重組情形的,應當向海關報告。按照規定需要繳稅的,應當依法繳清稅款;按照規定可以繼續享受減免稅、保稅待遇的,應當到海關辦理變更納稅義務人的手續。
納稅義務人欠稅或者在減免稅貨物、保稅貨物監管期間,有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其他依法終止經營情形的,應當在清算前向海關報告。海關應當依法對納稅義務人的應繳稅款予以清繳。
第五章進境物品進口稅的征收
第五十六條 進境物品的關稅以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合并為進口稅,由海關依法征收。
第五十七條 海關總署規定數額以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免征進口稅。
超過海關總署規定數額但仍在合理數量以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由進境物品的納稅義務人在進境物品放行前按照規定繳納進口稅。
超過合理、自用數量的進境物品應當按照進口貨物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規定按貨物征稅的進境物品,按照本條例第二章至第四章的規定征收關稅。
第五十八條 進境物品的納稅義務人是指,攜帶物品進境的入境人員、進境郵遞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進口物品的收件人。
第五十九條 進境物品的納稅義務人可以自行辦理納稅手續,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納稅手續。接受委托的人應當遵守本章對納稅義務人的各項規定。
第六十條 進口稅從價計征。
進口稅的計算公式為:進口稅稅額=完稅價格×進口稅稅率
第六十一條 海關應當按照《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及海關總署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歸類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對進境物品進行歸類、確定完稅價格和確定適用稅率。
第六十二條 進境物品,適用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實施的稅率和完稅價格。
第六十三條 進口稅的減征、免征、補征、追征、退還以及對暫準進境物品征收進口稅參照本條例對貨物征收進口關稅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納稅義務人、擔保人對海關確定納稅義務人、確定完稅價格、商品歸類、確定原產地、適用稅率或者匯率、減征或者免征稅款、補稅、退稅、征收滯納金、確定計征方式以及確定納稅地點有異議的,應當繳納稅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級海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五條 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征收管理,適用關稅征收管理的規定。
第六十六條 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按照《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18日國務院修訂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同時廢止。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報名條件相當低,只要具備高中(含高中、中專、職高和技校)及以上學歷即可報考,沒有年齡和工作經驗的限制。
會計初級職稱報名條件
會計初級職稱報名條件如下: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
2.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3.熱愛會計工作,具備相應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
4.必須具備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和技校)及以上學歷。
會計初級職稱報名對居住證有要求嗎
會計初級職稱考試報名并不要求居住證。
初級會計考試報名需要考生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學歷證原件和復印件、本人近期正面電子照片、報名信息表、居住證等材料,但不同地區要求可能會有一定差距,具體要以報名省份通知為準。
會計初級職稱報名地點怎么選
符合報名條件的在職在崗人員按屬地化原則在其工作單位所在地報名;符合報名條件的在校學生,在其學籍所在地報名;符合報名條件的其他人員,在其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報名。
2024年中華女子學院考研準考證打印時間在考前十天左右,考生應當憑網報用戶名和密碼登錄“研招網”自行下載打印《準考證》。《準考證》使用A4幅面白紙打印,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不得涂改或書寫。
2024年中華女子學院考研準考證打印入口還未開放,考生可參考2023年的打印流程如下:
1、登錄研招網(https://yz.chsi.com.cn/),進入用戶中心,點擊準考證下載。
2、將PDF格式準考證保存到電腦,選擇A4紙橫版打印。
3、黑白或彩色打印都可以,建議多打幾張備用,以防萬一。
2024年超值MBA備考資料大禮包,助你高效通關考試,點擊下方即可免費下載,滿滿干貨,不容錯過!
2024年中華女子學院考研準考證打印常見問題解答如下:
1.不能下載、打印準考證怎么辦?
試試以下幾種辦法:下載安裝PDF閱讀器重新登錄研究生信息網,再下載換其他瀏覽器試試看清除頁面緩存
2.下載打印準考證提示未參加網上報名怎么辦?
你登錄的用戶名可能不是現場確認報名號對應的用戶名,請使用網站提供準考考生找回用戶名密碼的方法查找,然后使用頁面反饋給您的用戶名并進行密碼重置操作,重新登錄網站下載您的準考證。若按照以上提示操作后仍舊無法正常下載,建議與報考點或者招生單位聯系核實準考具體信息。
3.考研準考證下載之后考場信息顯示“無”該怎么辦?
系統原因:通過和報考點溝通來解決。
考場暫未公布:有些報考點會在考前幾天前才會正式公布考場信息,屆時會給大家查詢考場地址的鏈接或者短信通知大家考場地址,所以同學們不要太擔心。
報考點的疏忽:可能是由于報考點的工作人員誤操作造成,需要與報考點聯系尋求解決方案。
同時,準考證下載之后除了考場信息和考試時間、科目之外,大家還應該仔細審核自己的個人信息,包括身份證號碼等。這些信息有印制錯誤的可能性,而且初試的時候進入考場考官都會仔細驗證這些信息,有一點錯誤都是不會被放入考場的。
4.考研準考證下載之后無法顯示照片該怎么辦?
PDF版本問題。因為下載好的準考證的格式就是PDF格式,如果我們自己電腦中沒有PDF軟件或者已經有的PDF版本太低,那么肯定是不可以正常打開準考證的,顯示也就自然會存在錯誤了。
瀏覽器的問題,如果大家用的瀏覽器安全度比較高,它會攔截一切認為有問題的東西,這樣有些時候會阻止頁面彈出,導致下載文件的時候出現損壞,這也是考研準考證無法正常顯示的原因之一。換個瀏覽器試試就好了。
電腦設置的原因,這種情況大家換一臺電腦試試基本上就能夠解決,有時候大家是在復印店的電腦上進行下載的,但是復印店的電腦一般設置會與我們個人電腦有所區別,因此下載下來的文件也可能會有問題。大家最好能夠在自己的電腦上下載之后再去復印店打印。
5.怎么看考場和座位號?
準考證打印后,仔細查看,可能不同考點打印的準考證有所差別。如果你的準考證上有考場和座位信息,那么請保存好。如果沒有,上面會有一個網址,你可以登陸該網址進行查詢。
你可以登陸你進行現場確認的考點官網,查看通知公告,看是否有明確的提示,然后按要求進行查詢。
去各省市招生考試網,輸入身份證和考生編號進行查詢。
考研準考證上大多數沒有考場號,只有考試地點。需要考生在考試前關注考試點官方網站公布的信息,及時去考點查看考場及座位安排!
6.怎么看準考證號?
考研準考證號共15位,準考證上的考生編號即準考證號。
第1—5位:10183。前5位是學校代碼,10183是大學代碼,表示你報考的學校。
第6位:1。這表示你是“2011”年參加考研的考生。
第7位:1。這一位應該和考試方式有關。
第8—10位:101。這是學院代碼,看過招生專業目錄吧?每個學院前頭都有一個三位代碼,例如101就是哲學社會學院的代碼。
最后5位:無規律。
注:一定要記住準考證上最后五位數,或者保存好準考證(電子版),如果考試前或者考試后不小心丟了,就去再打印一份。
2024年中華女子學院考研初試時間為2023年12月23日至12月24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每科考試時間為3小時。初試方式均為筆試。
注:本內容僅供參考,以官方實際公布為準。具體信息請咨詢在線輔導老師!
2024年湖北初級會計報名條件已經公布,考生如果想要報名參加2024年湖北初級會計考試則需要具備高中及以上的學歷同時滿足良好的職業道德,想要了解2024年湖北初級會計考試的考生快和小編一起看一下吧!
一、2024年湖北初級會計報名條件
2024年湖北初級會計報名條件如下:
(一)報名參加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
2.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3.熱愛會計工作,具備相應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
(二)報名參加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和技校)及以上學歷。
二、2024年湖北初級會計報名照片要求
報名前,報考人員須準備標準證件數字照片(白色背景,JPG格式,大于10KB,像素大于等于295*413)。報名時使用的照片,將用于制作準考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等。請在“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http://kzp.mof.gov.cn/,下同)下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照片審核處理工具”,對報名照片格式進行預處理。照片應為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證件數字照,照片必須清晰完整。照片需顯示雙肩、雙耳、雙眉,不得佩戴首飾,不得上傳全身照、風景照、生活照、藝術照、側面照、不規則手機照等。
三、2024年初級會計考試難度會增加嗎?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每年的難度都差不多,難題偏題較少,主要考查教材上的基礎性內容。這意味著只要我們踏踏實實地學習教材上的知識點,無論考試如何出題,我們都能夠應對。
2025年初級會計報名條件目前還沒有消息,但是根據歷年來的初級會計考試報名條件來看,初級會計的報名條件并沒有發生過變化,一直在沿用著。所以,想要準備報考2025年初級會計考試的考生,報名條件直接可以以2024年的為主。
一、2025初級會計報名條件
初級會計考試報名條件并不會要求太多,主要內容如下:
1.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
2. 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3. 熱愛會計工作,具備相應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
4. 必須具備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和技校)及以上學歷。
初級會計報名學歷條件解讀:
《關于2024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日程安排及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明確:技校學歷,是指經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可的技工院校學歷。其他學歷或學位,是指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或學位。
二、經濟法基礎考試內容有哪些?
經濟法基礎是初級會計考試兩個科目中的一科,難度還是較小的,考生在報考時應先清楚考試內容有哪些,然后再結合考試大綱做好備考計劃。
經濟法基礎的內容住喲啊包括以下這些:
法的分類與淵源、法律關系、法律事實、法律主體的分類、法律主體資格、會計核算、會計檔案管理、會計監督、會計人員、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票據的概念和種類、票據行為、票據權利與責任、票據追索、掌握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支票、銀行卡賬戶和交易、銀行卡計息與收費、支付機構的概念和支付服務的種類、增值稅征稅范圍、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消費稅征稅范圍、消費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輛購置稅、關稅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等。
三、初級會計考試兩科考試時長一樣嗎?
初級會計考試的兩科考試時長是不一樣的,分別為實務科目考試時間為2小時、經濟法科目考試時間為1.5小時。考生在備考或者考前模擬時,請注意對自己做題時間的把握。
會計初級報名條件要求多嗎?會計初級報名條件要求并不多,對考生的學歷也沒很高的要求,因此準別報名參加初級會計考試的人員,可以考慮來報考初級會計考試了。
一、初級會計考試一般什么時候報名?
初級會計考試一般什么時候報名,我們可以通過近幾年的初級會計報名時間來看看有沒有什么規律。
近幾年初級會計考試報名時間具體安排如下:
1、2024年初級會計報名時間:2024年1月5日-26日
2、2023年初級會計報名時間:2023年2月7日-28日
3、2022年初級會計報名時間:2022年1月5日-24日。
4、2021年初級會計報名時間:2020年12月1日-25日。
由上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初級會計考試報名時間,一般會安排在一月份左右。
二、會計初級報名條件要求多嗎?
會計初級報名條件的要求并不多,考生只要符合很簡單的幾條就可以了。具體的會計初級報名條件內容如下:
1.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
2. 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3. 熱愛會計工作,具備相應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
4. 必須具備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和技校)及以上學歷。
注:(初級會計報名學歷條件解讀)
《關于2024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日程安排及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明確:技校學歷,是指經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可的技工院校學歷。其他學歷或學位,是指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或學位。
三、會計初級考試科目有幾科?
會計初級考試科目有兩科 ,分別是《經濟法基礎》和《初級會計實務》。兩科滿分均為100分,60分為合格成績。但是初級會計考試的成績有效期僅為一年,所以考生只有在一年內通過兩科考試,才有機會獲得初級會計師證書。
初級會計師報名條件對于準備報名參加初級會計考試的考生來說,其實挺好滿足的。考生只需要滿足基本條件和一條具體條件就可以了,所以準備報名參加初級會計考試的考生可以去了解看看。
一、初級會計師報名條件
初級會計師報名條件具體內容如下:
1.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
2. 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3. 熱愛會計工作,具備相應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
4. 必須具備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和技校)及以上學歷。
初級會計報名學歷條件解讀:
《關于2024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日程安排及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明確:技校學歷,是指經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可的技工院校學歷。其他學歷或學位,是指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或學位。
二、初級會計考試報名地點怎么選擇?
考生在報名參加初級會計考試的時候,對于考試的地點是不能隨意選擇的。這些也都是有條件的,具體要求如下:
1、符合報名條件的在職在崗人員按屬地化原則在其工作單位所在地報名;符合報名條件的在校學生,在其學籍所在地報名;符合報名條件的其他人員,在其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報名
2、符合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和臺灣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則在內地報名。有工作單位的,在其工作單位所在地報名;為在校學生的,在其學籍所在地報名
3、所有報名參加考試人員,均在其報名所在地參加考試
三、初級會計考試可以分兩年考嗎?
不可以,初級會計考試只能在一年內通過才可以。因為初級會計考試的成績只可以保存一年,所以參加初級會計考試的考生只能在一年內考完兩科考試。
初級會計職稱的報名條件分為基本條件和具體條件,兩種條件是考生都要滿足的。因為初級會計考試報名的條件非常少,且考生也很容易滿足。所以如果考生想要參加初級會計考試,可以準備看看。
一、初級會計考試報名一般在幾月?
我們可以通過近幾年初級會計考試的報名時間來看一下,初級會計考試報名一般在幾月份。
近幾年初級會計考試報名時間安排如下:
1、2024年初級會計報名時間:2024年1月5日-26日
2、2023年初級會計報名時間:2023年2月7日-28日
3、2022年初級會計報名時間:2022年1月5日-24日。
4、2021年初級會計報名時間:2020年12月1日-25日。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初級會計考試一般會安排在一月份,不過并沒有具體時間。考生如果想要報名參加初級會計考試,還是要關注具體官方通知。
二、初級會計職稱報名條件
初級會計考試報名的具體條件內容如下:
1.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
2. 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3. 熱愛會計工作,具備相應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
4. 必須具備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和技校)及以上學歷。
初級會計報名學歷條件解讀:
《關于2024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日程安排及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明確:技校學歷,是指經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可的技工院校學歷。其他學歷或學位,是指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或學位。
三、初級會計考試科目有哪些?
初級會計考試的科目包括《初級會計實務》和《經濟法基礎》兩科,兩科考試滿分均為100分,合格標準為60分。考生只有在一年內通過著兩科才可以獲得初級會計證書,所以考生想要獲得初級會計師證書,就要好好復習。
2025年浙江初級會計考試報名條件還未公布,考生可以先通過2024年浙江省初級會計考試報名的條件了解具體內容有哪些,因為初級會計考試報名條件基本是沒有變化的。
一、2025年浙江初級會計考試報名條件
2025年浙江初級會計考試報名條件還未公布,不過據近幾年初級會計考試的報名條件來看,具體內容其實是沒有變化過的。所以考生可以先通過2024年初級會計考試的報名條件,來看看自己是否符合報名的要求。
浙江省2024年初級會計考試報名條件具體內容如下: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
2.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3.熱愛會計工作,具備相應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
4、報名參加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具備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和技校)及以上學歷。
注:浙江地區特殊報名要求,
首次報名人員,在報名開始前,須先在“浙江政務服務網”進行實名注冊,并登錄以下網站完成個人信息登記:浙江非寧波地區的考生請登錄“浙江會計之家”網站,寧波地區的考生請登錄“寧波會計之窗”網站。
二、初級會計考試報名一般會準備哪些材料?
準備報名參加初級會計考試的考生,一般會準備到的材料有:
1.身份證:考生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內)
2.銀行卡:中國銀聯所支持的銀行卡,并開通網上支付功能,部分地區支持微信、支付寶繳費。
3.戶籍證明:居住證或社保繳納證明等(北京、上海、重慶地區有要求)
4.學籍證明:一般是考生本人畢業證書、學位證等
5.電子照片:白色背景,JPG格式,大于10KB,像素大于等于295*413,下載照片審核處理工具,按照規定要求,對報名照片格式進行預處理,通過審核后再進行上傳。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考生在具體準備的時候,還是要以當地具體通知為準。
三、初級會計考試科目
初級會計考試科目分為《初級會計實務》和《經濟法基礎》者兩科,兩科考試滿分均為100分,60分為合格分數。且兩科考試成績都只能保存一年,考生只有子啊一年內通過兩科考試才可以獲得初級會計師證書。
在報考初級會計考試之前,大家先要看看自己是否符合報名條件。初級會計報名門檻較低,適合零基礎想轉行、畢業或者馬上畢業的大學生以及想扎根會計行業的人報考。
一、初級會計考試報名條件
2025年初級會計考試報名條件暫未公布,預計不會有太大變化。一般來說,報考人員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
2.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3.熱愛會計工作,具備相應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
4.還必須具備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和技校)及以上學歷。
二、哪些人適合報考初級會計?
① 對于沒有任何工作經驗,尚未確定未來職業方向但希望探索財會行業的人來說,建議首先考取初級會計證書。許多企業在招聘時會優先考慮持有會計證書的應聘者。此外,相比中級和注冊會計師考試,初級會計考試的難度較低,因此對于零基礎的考生來說,先考取初級會計證書可以為未來的學習打下基礎,使后續的學習過程更加輕松。
② 對于即將畢業或已經畢業的財會專業大學生而言,如果還沒有取得初級會計證書,確實有些說不過去。對于即將畢業的學生,盡早考取初級會計證書可以節省將來的工作時間;而對于已經畢業的學生,在還未考取中級或注會等更高級別證書之前,順便準備并獲取初級會計證書無疑是一個明智的選擇。
③ 對于那些希望在財會行業有所作為的人來說,考取初級會計證書是首要任務。畢竟,報考中級會計通常需要一定的工作年限,而注冊會計師考試難度較大。因此,不妨先拿下初級會計這個入門級別的證書,再逐步發展自己的職業生涯。
2025初級會計職稱報名條件不限于你的專業,但是還是需要達到一定的學歷才可以報考哦。符合報名條件的同學們都可以嘗試一下,初級會計證書的含金量還是很高的。
一、2025初級會計職稱報名條件
報名參加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的人員,2025初級會計職稱報名條件應具備以下幾點: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
(2)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3)熱愛會計工作,具備相應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
(4)具備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和技校)及以上學歷。
二、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科目及特點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科目共兩門,分別是《初級會計實務》和《經濟法基礎》,全國統一會考,每年舉行一次。
《初級會計實務》:這門科目難度相對大一些,主要涉及知識點記憶和計算的內容,建議先熟悉一下會計基礎知識。如果是零基礎的考生,剛開始學習還是有一定的難度的。
《經濟法基礎》:涉及法律法規比較多,難點在于考生需要花大量的時間記憶法律、法條。在學習時,要在理解的基礎上記憶,不要死記硬背。
考試內容相對是比較基礎的,考生需要扎實掌握基礎知識,并通過大量練習提升解題能力。
三、2025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時間
根據歷年的考試時間安排,2025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時間很有可能會安排在5月份(具體考試時間還需以官方發布的公告為準)。各位考生可以趁早積極備考起來,沒有基礎的考生也不要氣餒,合理安排好自己的學習時間,科學定制學習計劃,還是可以順利通過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的。
2025年廣東初級會計報名條件確定了嗎?2025年廣東初級會計報名條件還暫未確定,想要知道2025年廣東初級會計報名條件是怎樣的考生快和小編一起看一下吧!
一、2025年廣東初級會計報名條件確定了嗎?
2025年廣東初級會計報名條件目前還暫未確定,但是從往年初級會計報名情況可以看出,近幾年初級會計報名條件都變化不大,預計2025年廣東初級會計報名條件如下:
(一)報名參加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
2、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3、熱愛會計工作,具備相應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
(二)報名參加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和技校)及以上學歷。
二、廣東初級會計考試報名需要工作證明嗎?
從上述初級會計考試報名情況可以看出,廣東初級會計考試報名是不需要提供工作證明的,原因在于廣東初級會計考試報名只要求考生具備高中及以上的學歷,并不需要考生具備工作經驗,因此在報名初級會計考試時,考生只需要提供學歷證明不需要提供工作證明。
三、初級會計考試合格標準
初級會計考試科目共有兩科,分別是《初級會計實務》和《經濟法基礎》,考生須在同一個考試年度內同時通過這兩個科目的考試才可以獲得初級會計證書,其中這兩個科目的考試成績滿分均為100分,各科目均需達到60分及以上才可視為成績合格。如果考生未能在同一年通過這兩個科目的考試,則第二年需要重新報考這兩個科目的考試。
2025年山東初級會計報名條件已經公布,報名山東初級會計的考生需要具備高中及以上的學歷,想要知道2025年山東初級會計報名條件具體信息的考生快和小編一起看一下吧!
一、2025年山東初級會計報名條件公布
2025年山東初級會計報名條件已經公布,報名初級會計的考生需要滿足如下報名條件:
(一)報名參加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
2、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3、熱愛會計工作,具備相應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
(二)報名參加初級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和技校)及以上學歷。
上述所述技校學歷,是指經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可的技工院校學歷。所述其他學歷或學位,是指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或學位。
二、2025年山東初級會計考試科目
2025年山東初級會計考試科目共有兩科,分別是《初級會計實務》和《經濟法基礎》,考生須在同一個考試年度內同時通過這兩個科目的考試才可以獲得初級會計證書,其中這兩個科目的考試成績滿分均為100分,各科目均需達到60分及以上才可視為成績合格。
三、2025年山東初級會計考試時間
2025年山東初級會計考試時間于 2025 年 5 月 17 日至 20 日舉行,共 8個批次。《初級會計實務》科目考試時長為 105 分鐘,《經濟法基礎》科目考試時長為 75 分鐘,兩個科目連續考試,時間不能混用。考生具體所在考試批次會在準考證上進行反映,請需要報考的考生及時打印好自己的準考證,屆時按照準考證上的考試時間如期參加考試。
2025湖北初級會計師報名條件是什么?報名參加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和技校)及以上學歷。想了解更多內容的一起往下看看吧。
一、2025湖北初級會計師報名條件
(一)報名參加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
2.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3.熱愛會計工作,具備相應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
(二)報名參加初級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和技校)及以上學歷。
二、2025湖北初級會計師報名時間
湖北考區初級會計資格考試報名起止時間為2025年1月4日6:00至1月24日12:00,繳費統一在1月24日18:00截止。報考人員應對網上所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負責,對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將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 31 號)嚴肅處理。
三、2025湖北初級會計師報名流程
報名參加初級會計資格考試的考生,請登錄全國會計人員統一服務管理平臺(https://ausm.mof.gov.cn/index/),點擊“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按鈕進入考試報名系統,選擇報考級別,按系統提示認真、如實填寫個人報名信息,確認無誤后提交。已在全國會計人員統一服務管理平臺完成信息采集的考生,報名系統將自動調取該考生已采集的相關信息,考生可對個人信息進行核對、完善,確認無誤后提交。
2025年江蘇初級會計報名條件已經公布,報名初級會計的考生需要滿足高中畢業及以上的學歷。想知道2025年江蘇初級會計報名條件是什么的考生快和小編一起看一下吧!
一、2025年江蘇初級會計報名條件
2025年江蘇初級會計報名條件如下: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
2.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3.熱愛會計工作,具備相應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
4.具備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和技校)及以上學歷。技校學歷是指經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可的技工院校學歷;其他學歷是指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五年制高職在校生須完成普通職業中等教育階段學習后方可報名。
二、2025年江蘇初級會計考試科目
2025年江蘇初級會計考試科目共有兩科,分別是《初級會計實務》和《經濟法基礎》,考生須在同一個考試年度內同時通過這兩個科目的考試才可以獲得初級會計證書,其中這兩個科目的考試成績滿分均為100分,各科目均需達到60分才可視為成績合格。如果考生未能同時通過兩個科目的考試,那么來年需要再次報考兩個科目的考試。
三、2025年江蘇初級會計報名費用
依據蘇價費函〔2011〕30號文件規定,我省會計初級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為:
1.報名費,每人10元。
2.考試費,每科60元。
由此可見,報名2025年江蘇初級會計考試需要支付130元的報名費用。其中2025年江蘇初級會計報名繳費截止日期是在2025年1月24日18點,請需要報考的考生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報名繳費,初級會計考試報名機會每年只有一次,逾期將要再等一年。
海南初級會計師報名條件要求已經公布,報考人員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高中畢業及以上學歷,沒有工作年限的要求。
一、海南初級會計師報名條件
(一)基本條件
報名參加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
2.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3. 熱愛會計工作,具備相應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
(二)具體條件
報名參加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和技校)及以上學歷。
二、海南初級會計師資格審核
2025年度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海南考區報名實行“資格預審”。考生在報名前請務必登錄“(https://ausm.mof.gov.cn/index/)全國會計人員統一服務管理平臺”完成人員信息采集工作。已完成人員信息采集工作的考生,如有工作單位、學歷、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等信息變動,請及時在系統內更新。已完成人員信息采集工作且無信息變動的考生無需進行相關操作。考生在全國會計人員統一服務管理平臺填報的人員信息將作為考生的報考信息進行審核。平臺登錄界面已上傳全國會計人員統一服務管理平臺用戶操作說明,有需要可自行下載。
三、海南初級會計師報名須知
考生應按照誠實守信的原則,完成網上報名相關信息的填報。考生對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省財政廳在報名資格審核中發現偽造學歷、提供虛假證明的,將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當年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并記入個人誠信記錄。
深圳初級會計師報名條件已經公布,參加初級會計師報名的人員需要具備高中畢業及以上的學歷,對于報考人員的會計工作資歷沒有要求。
一、深圳初級會計師報名條件
(一)報名參加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
2.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3.熱愛會計工作,具備相應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
(二)報名參加初級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和技校)及以上學歷。
二、深圳初級會計師報名時間
深圳初級會計師報名已經開始,具體報名時間為2025年1月3日至24日12:00,繳費時間到1月24日18:00截止。
三、深圳初級會計師繳款票據獲取方式
方式一:繳費完成后,登錄全國統一平臺,點擊“考試服務”-“網上報名”,進入報名頁面后,點擊“獲取票據”可查看和保存電子票據。
方式二:繳費完成后,進入“深圳財政”微信公眾號,點擊“便民服務”菜單,選擇“非稅繳費”事項進入頁面,再選擇“非稅票據查驗”事項,按提示分別輸入“繳款人”“繳款碼”信息后,即可查詢和下載本人的非稅電子票據,
方式三:繳費完成后,進入“深圳市非稅收入繳費平臺”(https://public.szfb.sz.gov.cn/440300),選擇“非稅票據查驗”事項,按提示分別輸入“繳款人”“繳款碼”信息后,即可查詢和下載本人的非稅電子票據。
注:繳款碼即為繳款通知書號碼,如通過微信繳費,可關注“非稅支付”公眾號查看個人交易記錄詳情獲取繳款通知書號碼:如考生仍無法獲取繳款通知書號碼信息,工作日工作時間可撥打0755-83160036轉1轉1再轉0進行人工咨詢(如遇忙線可稍作等待后撥打)。
天津2025初級會計報名條件是什么?根據天津市財政局發布的相關通知,天津2025初級會計報名條件包含基本條件以及學歷條件,報名參加初級會計考試的人員,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和技校)及以上學歷。具體內容如下。
一、天津2025初級會計報名條件是什么?
(一)報名參加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
2.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3.熱愛會計工作,具備相應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
(二)報名參加初級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和技校)及以上學歷。
所述技校學歷,是指經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可的技工院校學歷。所述其他學歷或學位,是指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或學位。
境外取得的本科及以上學歷(學位)還需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書。
二、天津2025初級會計報名時間是什么時候?
天津2025初級會計報名時間為2025年1月3日9:00至1月24日12:00,網上報名繳費在1月24日18:00截止。到達截止時間報名和繳費通道就會關閉,也沒有設置補報名的環節,所以如果計劃報考,那么則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相應的操作。
三、天津2025初級會計報考費用是多少?
天津2025初級會計報考費用為每人每科51元,初級考試發票領取時間為2025年3月13日—3月14日(工作時間:9:00—11:00,14:00—16:00),領取地點為天津市財政局綜合事務中心一樓報名大廳(河西區廣東路67號)。繳費完成后,報考信息將無法修改,因填報信息、上傳照片錯誤,漏繳費用以及照片不清晰等原因造成報名失敗或者無法參加考試的,由報考人員自行承擔責任。